为进一步健全山西省科技成果评价体系,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,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,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1〕26号),近日,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》(晋政办发〔2022〕9号,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。
《实施意见》明确,要遵循科技创新规律,坚持以质量、绩效、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,坚持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、技术、经济、社会、文化价值,坚持区分基础研究、应用研究、技术开发和产业化、科技战略研究做好科学分类评价,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。要构建科技成果评价分类指标体系,探索开展财政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,探索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,建立科技成果公开和集中发布制度,建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评价体系,大力开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,提升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专业化能力,发挥投融资机构作用,引导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,打破科技成果评价“四唯”束缚,创新评价工具和模式,建立评价服务共享机制,完善科学技术奖励体系,加大评价结果应用激励。
《实施意见》强调,要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,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,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,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,营造良好创新生态,有力促进创新链、产业链、价值链深度融合,为山西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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